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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“身心障礙者”一詞於 1981 年“身心障礙者福利法”制定時正式使用“身心障礙者”,並於 1989 年“身心障礙者福利法”修訂時改為“身心障礙者”。
- 障礙不僅僅是身體上的損傷,而是由社會環境和結構造成的,稱呼非“身心障礙者”為“正常人”或“普通人”是錯誤的表達。
- 為了減少對身心障礙者的偏見和歧視,創造一個互相尊重的社會,應使用“身心障礙者專用”等表達方式,客觀地認識身心障礙者的困難,並尋求解決方案。
[身心障礙者意識提升專欄] 身心障礙者與非身心障礙者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詞彙
-身心障礙者福利法-
“身心障礙者”是指因下列區分所致之身體或精神障礙,長期在日常生活或
社會生活中受到相當限制的人。
(身心障礙者福利法」第2條第1項及第2項)。
身心障礙者意識改善報= 崔奉赫專欄作家(AI、ESG、DX 融合複合專家,職場內身心障礙者意識改善教育專家)
"身心障礙者這個詞彙是如何產生的呢?"
1981年制定「身心障礙者福利法」時,保健福祉部針對「障礙者」一詞進行了多方面考量。首先,將「殘廢者」等傳統概念排除, 因為這些詞彙對身心障礙者帶有負面觀點。
此外,也認為「受障礙者」一詞僅強調受損,並不恰當。最終決定使用「障礙者」一詞。這是採用了學界提出的「障礙」一詞,以及聯合國和世界衛生組織提出的「障礙」 概念。
在此,「障礙」的概念超越了個人損傷的意義,強調了社會環境的責任。也就是說,身心障礙者所具有的障礙狀態並非其自身責任,而是社會環境造成的社會不利(handicap) 狀態,是一種意識的轉變。
因此,社會環境有責任消除這種不利狀態。同時也具有強調身心障礙者天賦人權的哲學意義。最終,「障礙者」一詞是基於身心障礙者的人權, 強調國家和社會保障身心障礙者過上人道生活責任的意義。
換句話說,「障礙者」一詞可被視為最能適切表達身障人士人權的詞彙。基於這種意義而產生的「障礙者」一詞,在之後的1989年, 「身心障礙者福利法」改名為「身心障礙人福利法」,將「障礙者」一詞改為「障礙人」。原因是為了更強調人「人」字。(資料來源=黑暗與黎明)
"大家如何看待障礙呢?"
障礙最初源於損傷。
指因截肢或癱瘓等身體損傷,導致心理、解剖學結構或功能喪失,所造成的永久性或暫時性病理狀態。
從這個角度來看,損傷只是一個屬性,但在特定的社會環境和條件下,損傷被視為「障礙」。
從社會角度來看,看待身心障礙者的觀點應改變,例如需要幫助的對象、施惠、同情、服務和克服等,應改變看待身心障礙者的觀點。
過去一直認為「障礙問題在於有損傷的個人」,並以治療和專業人員的協助等方式,協助個人適應社會為目標。
重要的是要意識到,障礙不是個人的責任,而是將「損傷」變成障礙狀態的社會環境和結構。
應該如何稱呼不是身心障礙者的人呢?
許多人經常使用「普通人」和「正常人」這些詞彙。
這意味著,如果不屬於那個群體,就稱不上「普通」,並且會被視為脫離「正常人」範疇的「非正常人」。這會導致身心障礙者 成為非正常人的錯誤。
基於以上原因,稱呼不是身心障礙者的人為「非身心障礙者」,可以說是最能確保客觀性的詞彙。
身心障礙者和非身心障礙者,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詞彙
身心障礙者和非身心障礙者,為了建立彼此尊重社會的正確用語
「身心障礙者」和「非身心障礙者」是我們社會中常見的詞彙,但實際上正確使用的案例並不多。錯誤的用語使用可能會加深 對身心障礙者的偏見和歧視,成為建立彼此尊重社會的阻礙。
1. 案例 1: 「身心障礙者廁所」 vs 「身心障礙者專用廁所」
很多人會稱呼身心障礙者使用的廁所為「身心障礙者廁所」。但這可能會讓人誤以為只有身心障礙者才能使用該空間。 「身心障礙者專用廁所」的表達方式明確地表明身心障礙者也可以使用該廁所,並且展現出更包容的態度。
2. 案例 2: 「身心障礙者停車位」 vs 「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」
「身心障礙者停車位」也可能會讓人誤以為只有身心障礙者才能停放車輛。 「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」的表達方式明確地 表明該空間是為了身心障礙者便利而設置的,並藉由正確使用,有助於保障身心障礙者的行動權。
3. 案例 3: 「正常人」 vs 「非身心障礙者」
「正常人」一詞可能會導致將身心障礙者視為非正常存在的錯誤。 「非身心障礙者」的表達方式,不是根據是否有障礙來區分, 而是一個簡單地表示沒有障礙的,中性的詞彙。
4. 案例 4: 「不方便」 vs 「遇到困難」
當身心障礙者在某種情況下遇到困難時,使用「不方便」一詞可能會低估身心障礙者的不便,或將其歸咎於身心障礙者的 問題。 「遇到困難」的表達方式客觀地表明身心障礙者在特定情況下遇到困難,有助於尋找解決方案。
5. 案例 5: 「身心障礙者只要努力就能做到」 vs 「身心障礙者只要有機會就能做到」
「身心障礙者只要努力就能做到」的表達方式,將身心障礙者的成功歸咎於個人的努力。身心障礙者要發揮自己的能力, 需要社會的意識提升和制度的建立,提供機會至關重要。 「身心障礙者只要有機會就能做到」的表達方式,強調了社會責任, 並有助於推廣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的意識。
6. 案例 6: 「身心障礙者就讀的學校」 vs 「特殊學校」
「身心障礙者就讀的學校」可能會讓人感覺身心障礙者是一個特殊的存在。 「特殊學校」指的是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所需 教育的教育機構,是明確的詞彙。
7. 案例 7: 「身心障礙運動員」 vs 「身心障礙帕拉運動員」
「身心障礙運動員」指的是不論是否有障礙,都是運動員的明確表達方式。 「身心障礙帕拉運動員」指的是參加身心障礙者 運動大賽帕拉運動會的運動員,可以在指稱參加特定比賽的運動員時使用。
正確用語的使用,是建立彼此尊重社會的第一步
==參考資料==
-身心障礙者福利法-
“身心障礙者”是指因下列區分所致之身體或精神障礙,長期在日常生活或社會生活中受到相當限制的人(身心障礙者福利法」 第2條第1項及第2項)。
身體、精神方面有障礙的人。法律上如上所述,是指因身體或精神障礙,長期在日常生活或社會生活中受到相當限制的人。(資料來源 나무)
身心障礙者(障礙人)是指因身體、精神損傷等造成的社會歧視,而導致日常生活受到限制的人。(資料來源 維基百科)
資料來源:[身心障礙者意識改善專欄] 身心障礙者和非身心障礙者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詞彙:身心障礙者意識改善報 - https://dpi1004.com/4084